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获准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限额暂定为1000万美元。

12月11日,央行发布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的金改方案,明确在三地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三地的要求完全一致:必须是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

目前限额暂定为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

符合条件的自贸区内机构,还需要在自贸区所在地的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才可以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

同时,三个自贸区内都推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也得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放宽区内机构对外放款管理,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

继上海、天津自贸区之后,广东、福建自贸区此次也获准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地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中国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既定思路。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7大类、40项”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指标,中国已经在37项上完全可兑换或基本、部分可兑换。

央行货币政策二司司长邢毓静近日就表示,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40项指标来看,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其实已经非常高了。如果以资本项目交易额来看,可兑换程度可能会更高。

但是,与国际上相比,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主要有两方面的差距,一是个人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还不够高;二是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相对单向。

此前上海自贸区在个人人民币跨境使用以及个人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已经做了一些新的试点和筹划。

此次在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的金改方案中,也都对个人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提出一些举措,不过稍有差异。

比如,广东自贸区的方案中称,研究区内个人以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集合投资等境外投资,办理与移民、捐赠、遗赠和遗产相关的资产转移业务。

天津自贸区则是研究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按规定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

而福建自贸区则是支持自贸试验区个人开展经常项下、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区内居住或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可按规定开展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研究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

但目前关于个人的境外投资事项,都使用了“研究”一词,这与上海自贸区保持了一致。

此前上海自贸区“金改40条”也明确——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适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境外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金融类投资。

在今年10月22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王小奕曾表示,QDII2还没有时间表,外汇局作为配合部门会一直配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研究。

(来源:一财网)

更新日期: 2015-12-12 06: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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