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绿威物业同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深圳滑坡事发地——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市场化运营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绿威物业一次性收取75万元合作管理费,受纳场的运营管理转让给益相龙。

6.thumb_head

《每日经济新闻》昨日报道,深圳滑坡事发地——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的运营服务在2013年8月由深圳市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以下简称绿威物业)。一时间,该公司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今天(12月21日)上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从绿威物业公司获得了一份协议文件,文件显示,绿威物业同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相龙)就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市场化运营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绿威物业一次性收取75万元合作管理费,受纳场的运营管理转让给益相龙。

从协议中可以看出,绿威物业主要负责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要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资质许可证等资料,作为投标之用。益相龙在付清款项之后,有单独的项目经营管理权。

记者注意到,双方还约定,项目的盈亏由益相龙公司承担。两方还对安全事故做了约定,“在经营活动中,如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由乙方(指益相龙)承担。”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13年7月21日。

“连标书都是他们自己做的”。绿威物业内部人士表示。

记者查询工商资料发现,益相龙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定代表人为龙华美,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有两位,除了龙华美外,另一位是龙荣美。在一般经营项目里,有“清洁、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余泥、渣土及建筑垃圾受纳场、纯土受纳场的管理(受纳场执照另办,凭资质证书经营)”相关内容。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西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中标项目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转让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徐西华告诉记者,“我估计这个(情况)是不允许的,不过具体还是要看招标文件和合同。私下转给别人,别人是否符合条件,可能还需要招标方进行核实。”

“如果是工程项目的话,是不允许转包的。因为工程项目会牵涉到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对中标人的资金实力、管理能力也有高要求,招标条件一般很苛刻。”徐西华表示。

记者多次联系益相龙公司,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本文来自每经网)

更新日期: 2015-12-21 18:27:56
文章标签:
文章链接: 深圳滑坡渣土受纳场运营方另有蹊跷:绿威物业收75万将项目转予他人  [复制链接]
站方声明: 除特别标注, 本站所有文章均为原创, 互联分享, 尊重版权,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