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A股突现险资举牌潮,更是引发了万科董事长王石与宝能系的“万科之争”。

12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称为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要求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为2014年5月发布的“关联交易”,第2号为2015年4月发布的“风险责任人”。

新的第3号信息披露准则此时发布,可谓针对近日险资凶猛的举牌潮。

具体来看,该准则共计八条,对保险机构披露举牌信息进行了三方面的重点规范。

一是列明披露的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要求进行披露。

二是明确披露内容,除披露相关股票名称、代码、公告日期、交易日期等基本信息外,还应披露资金来源、投资比例、管理方式等信息。运用保费资金的,应列明相关账户和产品投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及现金流情况。

三是规范披露方式。明确披露的时间和要求,增强操作规范性。同时,为增强政策覆盖面和公平性,准则要求保险集团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适用本准则,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举牌标准的,参照适用本准则。

早在2015年股灾期间,保监会曾对险企投资股市条件进一步放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比例上限由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达到30%比例上限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值得一提的是,准则第二条规定,险企举牌的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保险公司持有或者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也就是说,无论是否由单个险企持股还是由相关其他公司持股,只要达到举牌险要求,就必按照规定,在3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业内人士分析称,该准则是近期来一系列保监会监管文件的延续。

仅12月以来,保监会已经相继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将对不符合相关流动性风险的险企做资产配置风险排查,并对银行存款投资、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三类主要资产的关键环节制定了具体规定,而准则作为上述政策的后续措施,旨在构建完整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政策体系。

保监会指出,该文件的发布,一是有利于丰富和完善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系列规则,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政策体系;二是有利于在充分尊重投资市场化原则基础上,督促保险公司切实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三是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防范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保险公司持有或者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3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

(一)被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代码、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及达到举牌标准的交易日期(以下简称交易日)。

(二)保险公司、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三)截至交易日,保险公司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四)保险公司举牌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增发、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应当按照保险账户和产品,分别说明截至交易日,该账户和产品投资该股票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4个季度每季度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来源于其他资金的,应当说明资金具体来源、投资该股票余额、资金成本、资金期限等。

(五)保险公司对该股票投资的管理方式(股票或者股权);按照规定符合纳入股权管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材料情况,列明公司报文的文件标题、文号和报送日期。

(六)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险公司按本准则要求披露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依法不得公开披露的,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后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依法不予披露。

第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股票,发生举牌行为的,由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适用本准则。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举牌标准的,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澎湃新闻)

更新日期: 2015-12-24 06: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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