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导 言

这是一个失败的财产保护信托案例。

2017年10月11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裁定,前“克里姆林宫的银行家”普加乔夫的5个新西兰资产保护信托“保护无效”,普加乔夫被认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即债权人可以向信托资产提出索赔。

当然,普加乔夫事件始于政治,但保护信托失败确是源于技术操作问题了。

简要背景

普加乔夫,原俄罗斯顶级富豪之一,产业遍及银行业、建筑业及造船业,曾是俄罗斯前总统叶利钦(Boris Yeltsin)核心团队成员,接着又助普京上位。据称,普加乔夫个人资产达150亿美元。

普京与普加乔夫(摄于2000年7月28日)

普加乔夫于92年创立Mezhprom bank(国际产业银行),并成为俄罗斯最大的私有银行之一。08年,Mezhprom银行受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俄罗斯中央银行曾出手援助,但最终Mezhprom还是于10年底宣告破产。由DIA担任破产清算人。

随着10年普加乔夫被踢出“普京圈”,俄罗斯方面拟“没收”其资产。索赔人(Mezhprom银行和清算人DIA,下同)以普加乔夫挪用央行的援助资金为由,并声称银行资金缺口达22亿美元。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随后对普加乔夫执行全球财产冻结令。

危机情况下的“5个新西兰资产保护信托”

而在11年至13年,当时Mezhprom银行尚在清算期间,普加乔夫还是设了5个新西兰全权委托信托,信托资产约9,500万美金。

5个信托全部为酌情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普加乔夫均为酌情受益人,且是每个信托的第一保护人,仅当普加乔夫去世或残疾时其儿子为第二保护人。

而信任契约又给予保护人预留了非常大之权利,这是本案败诉的关键点。

比如保护人有权决定信托资金的收益和/或本金的分配、决定信托资金的投资、自由增删酌情受益人、变更信托契约、给予或撤销契约文件赋予的受托人的权力等。

甚至还有权任命新的受托人、增加新的受托人、以及受托人应就信托资产的具体投资上获得保护人之提前书面同意等。

的确,于15年7月24日,普加乔夫还行使了保护人权利,更换了5个信托原全部受托人,取而代之的是由其严密控制的4个新成立的信托公司,MARU LIMITED、HAPORI LIMITED、MIHARO LIMITED、AROTAU LIMITED。

以至于,虽说是全权委托信托,但事实上5个信托全是在普加乔夫的掌控之下,不管是决定信托的受托人还是受益人,还是变更信托,还是信托投资的运作,还是分配,完全架空了受托人的权利。

99年12月31日,克里姆林宫权力交接仪式,叶利钦和普京

索赔人试图从3个层面“打破”保护信托

所以,索赔人基于3个方面试图“打破信托”,以对5个新西兰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只要一个方面符合,保护信托就被法院打破。

索赔人认为:

1、信托是“虚幻信托”(illusory trust),普加乔夫作为委托人和酌情受益人,以及作为保护人拥有广泛权利,普加乔夫可以让信托全部为自己行事,意味着信托的真正效果是为普加乔夫设立信托,让普加乔夫控制信托资产。

2、信托是“欺诈信托”(sham trust),设立信托的真正意图“不是把他的财产控制给其他人,而是把他的控制权隐藏起来”。

3、即便普加乔夫的信托是有效的,并且信托拥有信托资产所有权,也应根据1986年“无力偿债法令”第423条予以撤销,因为其设立目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高等法院最终支持了索赔人

伦敦高等法院最终支持了索赔人,认为普加乔夫是所有信托财产的所有者,而信托本身并非信托财产的所有者,债权人可以向追偿信托财产。

1、普加乔夫设立信托契约,并赋予自己保护人角色而保留了广泛的权力,保护人可以为自己的私利而行使权力。所以普加乔夫设立信托的真正效果是“让普加乔夫控制信托资产”,并没有“剥夺普加乔夫的实际所有权”。

2、另一方面,如果客观地解释信托契约,保护人的权力又是属于受托人,普加乔夫并没有对信托资产的控制权和所有权,那么信托契约就是虚假的,因为普加乔夫设立5个信托的意图是让其“保留最终的控制权”。

并且除此之外,普加乔夫还被判决24个月藐视法庭罪,构成藐视行为比如违反禁令离开管辖权,在资产冻结令下仍转移资产,拒绝提供移动设备和电子邮件帐户的密码,不能解释大笔资金,提供虚假证据等。

Amy姐写在后面

1、衡量财产的控制权和资产保护之间的度

信托设立意图很重要,如果是用于财产保护,那么委托人对财产的控制权和资产保护作用之间就得衡量。就像普加乔夫,预留太多权利条款,置信托资产于何种信托架构之下,都有可能被第三人击穿。

当然,第三方可以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这意味着信托从财政角度失去了优势。就是说,对于全球逃避税行为,即便你将财产放到信托里了,税局也可以去追偿。

2、离岸地允许委托人保留信托权利,但引入英国判例,可能对资产保护不利

普加乔夫一案,对于引入英国司法区判例的地区,像大多离岸地开曼、BVI等都是判例法,这些司法地信托法都明确允许委托人保留广泛的权力,但引入英国法院判例又可能由此判定保护失效,这确实无比纠结。

所以呢,别以为放在什么安全港就安全啦,如果确定是用于资产保护用途,最安全的做法是尽可能地限制预留的权利啦。不然,置信托资产与何种司法地之下也无济于事。

3、把握好设立时机,以防被认定为“欺诈”信托

意图有了,设立时机很重要,别像普加乔夫一样,等到债权人追上门了,已经极大可能涉诉了再去设信托肯定不行。因为境外所有司法地,在6个月至4年之间转移资产到任何资产保护工具的,都可能被债权人向法院因“欺诈性转移”而提起诉讼。

所以呢,Amy姐在贾跃亭美国信托事件里,《贾跃亭美国信托文件的4个疑点,我为老贾操碎了心》,在技术层面顶了老贾,哈哈,因为从时机上讲就不对。

4、信托架构应盖可拓展,并是一个动态更新的过程

信托绝不是一个标准架构,随意买一个随意拿来用。虽然八九成可能是标准条款,但出事的也往往是剩下的一两成。“买”一个信托将资产随意放进去的想法简直太单纯,没出事是是因为还没有谁来追偿你。当然,“买”一个信托一劳永逸的想法也简直太单纯,政策在变,你的家庭成员在变,家庭成员的身份在变。

所以,从维持成本和效率看,设立家族信托需要一个可拓展性的架构;从达到的效果看,家族信托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维护的、保持更新的过程。

(来自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更新日期: 2017-12-07 19: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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